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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不是对抗司法的护身符
2007年06月06日 09:37齐鲁晚报投票数: 顶一下  【

河南新郑市人大代表张一因涉嫌侵占千万元公司资产,被警方立案侦查。但在警方向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两次提请许可对张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仍未得到文字明确许可。如今7个月过去了,警方依然无法行动。

人大代表在法律上享有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特权,这种特殊的身份保障是人大代表正常履职的前提。

但必须看到,立法的要旨,在于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行为民代言的职责而招致报复,这种身份保障是以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必备要件。人大代表在履行其代表职责之外,则不应享受免遭逮捕的“护身符”。

作为立法机关的一员,作为法律的直接制定者或参与制定者,在学法、守法和护法上,人大代表都有着比普通公民更大的责任,也理应有着比普通公民更大的责任担当。因此,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对人大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疑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依法处理。

法律赋予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司法机关逮捕人大代表的权力,主要意图在于审查这一强制措施是否与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相关。如果有关,则以“不许可”的方式来保障人大代表免受报复的权利;如果无关,则应以明示的“许可”来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代表进行查处。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接到警方第一次申请后,作出回复称,“不同意对新郑市二届人大代表张一采取强制措施,建议此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从回复中可见,人大常委会对警方的申请采取了实质性审查,在明知警方欲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与嫌疑人的代表职责没有关系之后,不但拒绝了警方的请求,还以“建议”的方式直接对案件发号施令,这无疑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职能范围。

正因为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警方提请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上,无原则地保护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使得“人大代表”俨然成了某些问题富豪的“护身符”。因此,要防止人大代表成为阶下囚,就应该在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和人大常委会的许可逮捕机制上予以制度化的矫正。

河南这起人大代表涉案的新闻,充分暴露出当地人大在审查和监管代表资格上的缺陷和不足。这说明,应规范代表产生机制,确保真正的民意代表能够经由选民选举产生。也只有让选民的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人大才不会因出现过多的“问题代表”而蒙羞,人大常委会也就不可能成为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制度化障碍。

作者: 王琳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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